上一页 全文阅读 下一页

第269章 表态(4)

趁虚而入’的‘暗抢’

只要不露出‘把柄’,那你还能保住产业

“好,我们民营航运企业,都期望你的观点!”

原来,是逼自己表态

陈光良还是客气的送虞洽卿出门,随后回到办公桌上,思索着问题

如果他仅仅是一个实业家,怕是也和这些人一样,会被南鲸政府给逼得步步后退,家财都得散的差不多

但幸好,他对实业的投资并不大,南鲸政府以后想让他‘大出血’也是伤及他的表面而已

当然了,陈光良甚至会主动‘献血’,以保证自己及家人的平安

随后

陈光良在办公室里写起一篇关于自己想法的文章:

“政府应明令规定国营航业与民营航业应如何分工合作,共谋国航进展,并建立航运政策案”

具体内容是:

针对国营民营航运业间出现的矛盾,中心点就集中在建议统筹设立国家的轮船航运业政策,统一规划国营民营以及整个国家的航运业发展方针上他认为“在现在我国社会经济组织下,就我国目前航况言,为避免国营与民营业务上冲突计及对抗计,为整个国航前途开展计,我政府亟应明令规定国营与民营航业分工合作之方针与步骤,并以国家立场,树立一贯航运政策”

他的具体设想分为三部分:

一是规定国营航业以开辟国际间远洋航线为专任;

二是规定民营航业在政府奖励保护统制之下,力谋国内航线之进展;

三是在航权尚未恢复前,国营与民营轮船公司应多方合作,这样“可集中力量,抵抗外航侵略”

同时他建议应由政府明确规定以下各点:

1.国营招商局与民营轮船公司须一致在航运统制营业合作下,共谋发展;

2.国营与民营应站在整个国航立场,多方合作,与外轮抵抗,如招商局码头、栈房租与民营利用,招商局应脱离与外商怡和、太古建立的三公司海运集团等;

3.根据国家保护奖励航业的原则,不仅政府对国营民营应一体待遇,国营以国家力量为后盾,对航业之进展,有时亦不妨稍示牺牲;

4.国营航业,根本不应与民营航业作营业上之竞争

总之,他认为,“招商局系国营企业,在原则上虽应力谋营业上之发展,然其经营意义,似不能纯以利润为依归,故在国内航线中,只能联合民营充实力量,以抵抗外轮为职责,断不能与民营航业作营业上之竞争,较力量上之厚薄,而阻碍整个国航之进展”

为此,他建议要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海运政策,主要内容包括:

“民营航业应如何整理扶植与督促合作营业;国营航业应如何辅助民营航业,共谋进展;确立并明示国家经营航业之意义与目的;在航业国营与民营并用主义之下,应如何划定进展范围……以避免营业上之对抗,或

上一页 全文阅读 下一页
  • 今日热门
  • 本周排行
  • 阅排行
  • 年度排行
  • 最新更新
  • 新增小说